月薪除以壹個月的帶薪天數,今年我國調整後的帶薪天數為21.75天。
以壹個約定月薪1.500元的員工為例,他每天的加班基數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在5月1日安排他加班,應當向他支付不低於69元的3倍的加班工資,即207元。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要安排補休,否則必須支付日工資基數的兩倍。
此外,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用人單位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作息時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依據。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崗位工資”等。,加班工資應以全部工資之和為基數計算,而不是單獨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崗位工資”為基數計算;
2.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的,以實際工資為計算基數。所有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都屬於實際工資,包括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需要註意的是,當實際工資可以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加班工資、夥食補助、勞動保護補助等應扣除,不能納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價格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5.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準。
綜上所述,廣西3月3日的加班工資應該是按照不低於平時工資的150%來計算的,因為實際上這種情況下如果加班,肯定是要安排勞動者來補的,如果實在無法補,那就增加工資支付,對他們來說是壹種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