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訴訟時效的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而訴訟時效的中止可以發生在整個訴訟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仍然有效,中止消除後訴訟時效繼續;訴訟時效中斷是訴訟時效完成的根本障礙。中斷前已執行的時效期無效,中斷後時效期重新開始。因此,在中斷之前和之後,實際上存在兩種行動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結之日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壹)訴訟時效中斷;
壹、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
3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四)其他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第壹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⑴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結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
3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四)其他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四條* *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⑴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