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電子合同的特點如下:
1.合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在互聯網上操作,可能彼此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其修改、流轉、存儲都在計算機中進行。
2.傳統的簽字蓋章表示合同生效的方式已經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取代。
3.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壹般是合同成立的地點,而以數據電文形式存在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是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地。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很容易消失和改變。電子數據保存在磁介質中,是無形的,塗改、偽造時不容易留下痕跡。
電子合同作為證據具有壹定的局限性。電子數據作為合同的載體,不能像傳統的紙質合同文件那樣直接被人眼讀取,除非打印在紙上或者顯示在電腦屏幕上。由此可見,電子合同的新形式在於其載體,即采用電子數據。由於電子合同的載體與傳統的書面文件有很大不同,現行法律規範的壹些規定對作為電子合同載體的電子數據的法律效果和效力產生了影響。如果不解決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就無法確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這必將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只有保證電子數據的有效利用,各類電子商務活動才能廣泛開展。因此,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可以說是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問題中最少也是最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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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電子數據法律效力的認定
1,《電子商務示範法》和“功能等同”如何解決電子數據書面形式的問題?《電子商務示範法》提出了壹個方案。
《電子商務示範法》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於1996年頒布的。這部法律是針對“以非書面電文形式傳遞具有法律意義的信息,可能受到使用這種電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礙或這種電文的法律效果和效力的不確定性的影響”的情況,為各國立法者提供了壹套國際公認的規則,解釋如何消除這種法律障礙。因此,這部法律實際上是壹部關於電子數據有效性的法律制度。
《電子商務示範法》采用了壹種“功能等同”的方法,這種方法基於對傳統書面要求的目的和功能的分析,以確定如何通過電子商務技術實現這些目的或功能。具體做法是挑出書面形式要求的基本功能,並以此為標準。壹旦數據電文達到這些標準,它就可以享有與起同樣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同等程度的法律承認。因此,《電子商務示範法》第6條規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采用書面形式,如果數據電文中所含的信息可以調取供今後參考,即滿足了該項要求。在該條中,電子商務環境下“書面”的基本標準是“可供日後查閱”,這是對電子數據書面效果的法律要求,是壹種等同的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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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1)電子數據作為電子商務中各方真實意思的表達,與書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僅僅因為其不是傳統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受到歧視。
(2)在必要的技術支持下,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符合傳統法律中的書面簽名和書面原件的要求,與“已簽名的文件”和“已簽名的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訴訟中,電子數據與其他傳統形式的證據具有同等的可接受性,不會因為其為電子數據形式而被接受或影響其證據效力。
(4)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的電子合同,不會因為采用了這種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只要符合法律的其他規定,比如沒有欺詐行為,就享有與傳統書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