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包括:
1,搶救期間醫療費用
2.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
3、手術材料和輔助器具
4.床位費:按當地醫保標準執行。除因急性創傷性腦損傷和復合性內臟損傷昏迷而需要留在ICU(重癥監護室)的患者外,應在脫離危險後立即轉入普通病房。
5.康復理療費:按當地醫保標準執行。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種,醫保範圍外的康復理療不予補償。
6、換藥及康復功能指導訓練:根據當地醫保標準結合疾病需要進行。
7.救護車費:按當地衛生部門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計算。
8.其他費用:按規定不予補償的費用不予補償。
9.繼續醫療費用:為了提前結案,被保險人可以提前支付傷者未來必要的繼續醫療費用。只有當出院證明或診斷證明明確表明主管醫生需要繼續治療時,或半年或壹年後取出內固定器時,或定期復查或記錄後續治療費用時,以及保險提供的記錄後續費用已支付的賠償支付憑證時,才能復查繼續醫療費用。根據病情需要,明顯超出病情需要的繼續醫療的審核費不予補償。
醫保卡報銷範圍僅限於因病及部分意外事故在定點醫院發生的住院以上醫療費用。報銷公式為:(總費用-費用-自費-超支)×(75歲+年齡× 0。2)%,正常情況下實際報銷比例為20%~60%。自費藥不報銷,乙類藥品報銷80%,床位費有限,部分檢查費、醫療費按規定不能報銷;醫保卡報銷金額為當地社會人員平均工資的4倍(累計值在1年)。醫保卡裏的錢可以用來在定點藥店買藥和支付門急診費用,但不在報銷範圍內,因為醫保卡裏的錢是醫保個人賬戶裏的錢;參保人員患大病後,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且符合市醫保規定的個人自付部分,納入居民大病保險支付範圍,由大病保險基金按50%報銷,即報銷金額=自付部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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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費用異地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④出國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