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用:按照因醫療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誤工費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6.殘疾用具費:按普及用具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贍養人生活費:按照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9.交通費用:根據患者實際需要的交通費用計算;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計算;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綜上,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用:按治療醫療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的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曠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傷殘之月起最高補償3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生前或者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供養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根據患者實際需要的交通費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