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損害,可以向誰要求賠償?
缺陷藥品致人損害的,對提供該藥品的醫療機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對醫療機構在提供該藥品過程中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醫療機構有義務為患者標明藥品的生產廠家,否則即使沒有過錯,醫療機構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在沒有過錯的前提下,醫療機構只有為受害人指明藥品生產者的義務。醫療機構正確提示後,受害人能否從藥品生產者處獲得賠償的問題,與醫療機構沒有必然聯系。
藥品生產者發生分立、合並等變更的,其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因破產等原因已不存在的,不宜規定由醫療機構負責賠償受害人。對受害者的救濟可以通過責任保險和設立專項救濟基金來實現。
二、民法典對藥品瑕疵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1223條明確規定,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輸入血液不合格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血液提供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者追償。
3.藥品缺陷造成損害應遵循哪些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也稱過錯責任,是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雖然沒有主觀過錯,但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的原則。
以上是關於藥品缺陷造成損害誰可以請求賠償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缺陷藥品對人造成損害,對提供該藥品的醫療機構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對醫療機構在提供藥品過程中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咨詢找法網律師。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23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和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和血液提供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要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