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否應該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拒絕嗎?
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罰。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法律援助不能半途而廢。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審查核實,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受援人經濟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審理已經終結或者被撤銷的;
(三)受贈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2.法律援助收費嗎?
收取費用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並處收繳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結案材料後,應當向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加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並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3.法律援助的途徑有哪些?
1,由法院指定
法庭指定主要是指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公訴案件中,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和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4)法院認為案情重大需要辯護的,還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2.向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行政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向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行政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必須由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所在村出具有特殊困難的書面證明。申請理由合理的,受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20日內予以答復。當事人對不予救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法律援助機構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當事人、法律援助機構和承辦法律援助的律師需要簽訂法律援助協議,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從上面我們可以知道,要求法律援助有兩種方式,可以由法院指定或自己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
總而言之,法律援助的對象是那些經濟困難或沒有辯護律師可以申請的人。如果他們符合要求而拒絕提供,那麽這種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在處理它時,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並提供它以確保公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