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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壹、法律適用範圍第壹條因合同法實施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第二條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超過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合同法實施之後的。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適用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合同無效,合同法有效的,適用合同法。第四條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為依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前已經作出終審判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二。訴訟時效第六條技術合同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止超過壹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未超過壹年的,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第七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止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未超過兩年的,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第八條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壹年”、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五年”、第壹百零四條第二款為固定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三。合同的效力第九條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或者核準登記手續,當事人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未辦理批準或者核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沒有規定登記後生效。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無效。但是,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四。第十壹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專屬於債務人。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是指因扶養關系、撫養關系、撫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勞動報酬權、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補助費、人身保險權、人身損害賠償權等權利。第十三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權,未通過訴訟或者仲裁向其債務人主張以貨幣給付為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第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後,又向同壹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第十六條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未被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壹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