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②刑事責任。壹般來說,刑事責任作為最具威懾力的制裁形式,只適用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
⑶民事責任。會計責任中的民事責任在國外是壹個非常引人註目的現象,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國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私設會計賬簿;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或者登記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擅自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有關資料的;
(十)委派的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