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到期後不能延遲交強險,但如果有特殊情況,如境外車輛臨時入境、車輛報廢不滿壹年或車輛使用不頻繁等,可以購買最短期限為三個月的短期機動車交強險。
壹、交強險的保險期間:
1,機動車交強險期限以壹年為多見,因為交強險是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強制責任保險,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交強險,所以必須每年交費。
2.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果需要短時間上路行駛,可以購買最短期限為三個月的短期機動車交強險,並且只有以下四種情況:
(1)外來機動車臨時入境;
(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距離規定的報廢年限不足1年的;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交強險到期未續保的後果:
1.如果交強險延期到期續保,屬於失保狀態。如果在路上被交警發現,將扣留車輛,並按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付保險費的2倍罰款;
2.未能提供交強險憑證的車輛將無法通過安全技術檢驗(年檢);
3.交強險延期到期續保的,超過規定時間的,保險費率上浮,不再享受折扣;
4.車輛過保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所有損失及賠償自行承擔。
三、未繳納道路交強險的處罰有:
1.扣留機動車輛: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2.已付保險費2倍的罰款:
按照規定應支付的最低責任限額保險費的2倍罰款。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直至按規定投保,並按規定處以最低責任限額應繳保險費兩倍的罰款。
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規定投保,並處以按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付保險費兩倍的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