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口密集、耕地少、交通便利的地區,應實行火葬;不具備火化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允許實行火葬、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2.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埋入地下,或者將遺體埋入公墓、農村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建墳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3.在允許土葬的地區,國家提倡和鼓勵以深埋不留墳頭的方式安葬遺體。
土葬是否違法應根據當地法律法規決定。
土葬改革,部分地區禁止土葬。在中國,土葬已經逐漸被火葬所取代。國家已將該地區指定為火葬區,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陜西、貴州、四川等大多數經濟欠發達地區仍以土葬為主,大多數城市地區已禁止土葬。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習,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殯葬改革是指積極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舊的喪葬習俗,節儉辦喪事。火葬是殯葬改革的方向。但是,火葬對群眾來說並不是完全強制的。提倡火葬,逐步限制土葬,最後用火葬完全取代土葬。
綜上所述,在暫時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方,當地政府將本著有利於生產建設發展的原則,對土葬用地進行統壹規劃,以鄉鎮或自然村為單位設立公墓。
法律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
火葬應在人口密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地區進行;不具備火化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
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通過存放骨灰和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推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的新建和改建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