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經確認信用卡欠款金額超過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銀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⑴欠款的余額、結構和貨幣;
(2)每期還款期限、方式、幣種、日期和還款金額;
(三)還款期間是否收取年費、利息等費用;
(四)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資金全部結清前,持卡人不得向任何銀行申請信用卡;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六)其他與還款相關的事項。
雙方達成協議並簽訂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停止對持卡人的催收,但持卡人未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除外。如果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發卡銀行必須保留記錄的數據。記錄材料應至少保存到欠款結清之日。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7月22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00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壹條為規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保護客戶和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信用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依法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和相關信息安全。未經客戶授權,相關信息不得用於本行信用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條經營信用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施授權管理,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業務風險。
第五條經營信用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向持卡人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揭示業務風險,並建立健全相應的投訴處理機制。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