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九十四條* *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並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臨時許可他人使用視聽作品和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並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公開復制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設備;
(十壹)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重播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送符號、聲音和圖像的工具向公眾播放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能夠在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拍攝視聽作品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並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將作品或者作品片段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