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聊行終字第5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姚華平,男,1962,8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住冠縣清水鎮姚興村。
委托代理人:葛潤民,聊城市東昌府區中心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華,同職業。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嶽啟祥,該鎮鎮長。
委托代理人:尹如奎,冠縣清水鎮司法所所長。
上訴人姚華平因不服冠縣人民法院(1999)第161號農業行政強制執行案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農歷五月初壹,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以原告姚華平拒不支付農用夏征為由,將原告姚華平的拖拉機強行扣押至杜村家中,其行政行為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華平稱其工具箱內有現金1萬元,經查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冠縣人民法院於2月22日作出判決:1999,65438: 1。撤銷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扣留原告姚華平拖拉機的行政強制行為;二、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應當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返還原告姚華平拖拉機;三。駁回原告姚華平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00元,由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負擔。
上訴人姚華平不服壹審判決,以冠縣人民法院(161)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為由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的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答辯稱,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本院對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在壹審中提交的證據進行了審查和質證。被上訴人清水鎮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證據有:1、李的調查筆錄;2.李春玲的證詞;3.調查杜繼峰的筆錄;4.經查閱李春澤筆錄,上述證據均證明上訴人姚華平拖拉機工具箱內無現金。5.調查李淑玲和陳的筆錄;6.對範玉玲筆錄的調查證明,上訴人姚華平的拖拉機被扣押在杜家中。
上訴人姚華平的委托代理人對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據提出異議,並提交了以下證據:1、杜的談話筆錄;2.徐壹峰的詢問筆錄;3.杜玉娥等人的證言。以上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於1998年5月1日將姚華平的拖拉機強行扣留在杜家,不交錢不放行。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於0998年農歷5月1日以被上訴人姚華平拒不支付農業夏征為由,將上訴人姚華平的拖拉機強行扣押至杜家的事實。這壹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扣押的拖拉機應予返還。上訴人姚華平主張其拖拉機工具箱內有現金1萬元,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他要求清水鎮政府返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並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壹條第壹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壹、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00元,由被上訴人冠縣人民政府、上訴人姚華平各負擔。
這是最終判決。
審判長:張
主考官:薛
主考官:張發玲
2000年6月3日
代理書記員:周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