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庭。法院審判的開始是從實體上為案件的審理做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2.法庭調查。庭審的中心環節。在這壹階段,法院應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核對,以查明案件並從事實出發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檢察官宣讀起訴書後,法官訊問了被告。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和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法官、公訴人在訊問證人時,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向審判長申請詢問證人、鑒定人,也可以請求審判長準許直接提問。審判長認為提問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予以制止。法官應當向被告出示物證供其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並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3.法庭辯論。經調查,法庭認為案件已經查明,當事人沒有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的,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和被害人進行,然後由被告人進行陳述和申辯,辯護人進行辯護,並可以互相辯論;
4.被告的最後陳述。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5、鑒定、判決和量刑。被告人結束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犯了什麽罪、適用什麽刑或者免除什麽刑作出判決。合議庭評議時,如有意見分歧,少數人應當服從多數人的意見,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記錄應當由合議庭成員簽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 * *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不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原因。
綜上所述,盡管刑事案件總是涉及社會上的嚴重行為,因為與其他訴訟壹樣,只要證據充分並且當事人願意直接認罪,訴訟法院就沒有必要浪費資源來完成所有繁瑣的步驟並直接進入簡單程序來完成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215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壹)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具有重大社會影響;
(3)* *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