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憲法的主要屬性是政治。
(壹)憲法的政治性質取決於憲法權力的政治性質。
“憲法制定權(以下簡稱憲法制定權)是憲法主體根據壹定的原則制定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的權利。憲法權力是壹種價值體系,它既包括制定憲法的事實權力,也包括證明憲法正當性的權威和價值。”國家權力分為制定憲法的權力和山區憲法創造的權力。前者是指憲法的制定權和修改權,屬於人民,不受任何限制。憲法的制定或修改必須得到人民的壹致同意。後者是指依據憲法確立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等制度化、組織化的具體國家權力形式。這些權力來源於憲法權力,必須受憲法約束,並且只能根據憲法行使。在憲法學領域,盡管學者們對憲法權利的性質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但憲法權利本質上是壹種政治權力,並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壹種知識。憲法的政治性根源於終極意義上的憲法權利的政治性。
(2)
憲法的政治性是由憲法的階級性決定的。與其他法律壹樣,憲法是由在國家中贏得階級鬥爭並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或以人民的名義制定的,是統治階級意誌和利益的體現。不同的是,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反映統治階級的意誌和利益方面更加集中和全面。憲法的階級性主要表現在
憲法是階級鬥爭的結果和總結;憲法是統治階級意誌和利益的集中體現;階級權力對比關系的變化
憲法的階級性要求憲法的制定和實施必須符合特定階級的利益,服務於當權階級鞏固統治關系的現實政治需要,滿足特定階級在壹定時期的政治訴求。為了反映和實現憲法階級的這些要求,憲法制定者往往有意識地在憲法文本中規定許多明顯的政治內容。承認或強調憲法的階級性,就是承認或強調憲法的政治性。憲法的階級性決定了憲法必須是政治性的,它是“政治法”,必須為統治階級的政治活動服務。
第二,憲法的從屬性質是合法的。
首先,
憲法通過調整人們的行為來完成對社會關系的調整。
是人們的最高行為準則,
它具有很強的標準化。與其他法律壹樣,憲法具有普遍性和普遍性。這是壹個普遍和壹般的規則。
規則和秩序平等地、普遍地、反復地適用於所有個人和組織,而不考慮具體的人和事。宰羅
在結構上,憲法與壹般法律壹樣,由假設、處理和制裁三個要素組成,體現了明顯的規範。
做愛。
其次,憲法關系以憲法規範為基礎,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反映了壹個國家的社會經濟。
制度和政治制度之間的法律關系,
它是憲法規範調整社會關系的結果。
純手遊,希望能幫到壹些。
如果辯證關系的話,很簡單:
首先,憲法的政治屬性和法律屬性相互依存、相互制約,* * *存在於憲法規範之中。壹方面,憲法的政治性是憲法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和條件,憲法必須反映特定國家在特定時期的政治需要。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法是壹部“政治法律”。另壹方面,憲法所反映的特定政治需要的具體內容必須以規範的形式表達出來,因為憲法的政治內容只有以規範的形式表達出來才具有現實意義。憲法對具體政治內容的規範性安排,本質上是對政治權力的限制。
其次,憲法的政治屬性和法律屬性是分層次的,有主次之分。憲法的政治屬性是相對的。
就憲法的法律性質而言,它處於有利地位。憲法的政治性是固有的、根本的,存在於憲法之中。
主導地位的屬性特征始終影響和制約著憲法的合法性。根本原因在於憲法的政治性。
它不僅決定了憲政的目的和宗旨,也決定了憲法的實際內容。歸根結底,憲法的合法性無非是
憲法實際內容的規範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