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可以是由有關部門和機構人員組成的清算組,也可以是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求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意見後,指定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的;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擔任經理的個人應參加職業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