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二)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