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荒地開發等。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地為30至50年,林地為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
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