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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9條規定
法律主體性: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如下:

1.為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進行訊問和檢查。

2.從被訊問人到達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訊問、檢查;經質證、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當場涉嫌犯罪的;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4)攜帶物品可能是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