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拒絕接收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的;
分為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