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壹)違反本法規定的;
(壹)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進行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驗收不合格,未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驗收後未按照本法規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