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征個人所得稅:1。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授予的;2.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和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金;5.保險賠償;六、軍人轉業費、復員費;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工人的安置費、退休費、退休工資、退職工資、退休生活補助費;依照中國有關法律應予免稅的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和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