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開前因行為,B不能提起民事賠償。首先,永遠是理想的。如果B可以提出賠償,那麽我們以後生活中的每壹個行為都可能引起某壹種另壹種行為,所以我們每個人都會被別人無過錯起訴。這顯然不合理。再者,如果提起賠償訴訟,民事賠償的事由無非是侵權之債,那麽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第壹,制造侵權;第二,產生有害的結果;第三,有過錯;第四,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首先,侵權行為不是針對A的;其次,甲沒有過錯;他只是邀請B回家。只能說A的行為與B搶劫的結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但顯然A的侵權行為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