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執業和休假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律師收費方式由律師與委托人協商確定,通常先支付律師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律師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律師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並實行政府指導價浮動: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上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告知和分散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投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