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出借、塗改、偽造駕駛證;車輛不準交給沒有行駛證的人;不得駕駛與行駛證不符的車輛;不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該車輛;飲酒後禁止駕駛;不允許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械故障的車輛。
不得駕駛不符合裝載要求的車輛;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疲勞時,不得駕駛車輛;駕駛和騎兩輪摩托車必須戴安全帽;車門和車廂未關時,不準開車;不穿拖鞋駕駛車輛;開車時不允許吸煙、吃東西、聊天或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