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條自檢驗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和被扣留的物品。如果駕駛人逃離無主車輛或在通知當事人30天後仍未領取車輛,將在公告三個月後依法處理扣留的車輛。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應當符合核定載質量,嚴禁超載;貨物的長度、寬度和高度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貨物不得拋灑或散落。“第九十二條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運輸單位車輛經處罰後未換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