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十二條* * *營利性法人設有監事會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法人職責的職權,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