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後驅逐出境的執行模式是省級公安機關收到上級監獄執行主管部門移交的刑事判決書復印件或影印件和執行通知書後,通知外國人所在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或指定相關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三十五條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七十壹條第二款被判處徒刑的外國人,主刑期滿應當追加執行驅逐出境刑罰的,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上級監獄執行主管部門移交的刑事判決書副本或者復印件和執行通知書後,通知該外國人所在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或者指定有關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