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範圍內露天非法焚燒垃圾,不得在城鄉道路上拋撒、焚燒紙紮、遺物及其他殯葬祭奠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人口密集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現場未發現的焚燒行為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