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也是可以的,這個也是有法律效力的。簽名是指簽名和印章的統稱。即加蓋當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它的功能意味著雙重保險。簽名和印章的概念於2005年5月1995日在第八屆NPC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上獲得通過。本次會議涉及的內容如下:第七條票據上的簽章是指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簽字印章應稱為手印,如果已經在有關部門備案,則具有與簽字印章相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可以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可隨時檢索,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