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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可以終止招標程序。
招標人可以終止招標程序的主要情況有六種。

投標文件錯誤或不公平。

發現招標文件有重大錯誤,或者招標原則不公平、不公正的,必須終止招標,重新招標。

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變化

因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變化和調整,原招標項目需要調整相關招標采購內容或技術要求的,方可重新招標。

商業困難

企業發生重大經營困難,難以維持經營,需要取消招標項目的。

經營方向或生產任務的調整

投標人經營方向發生變化或生產任務需要調整。

主要設計變更

因重大設計變更,需要重新劃分招標項目的標段。

資格預審不到三人。

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少於三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