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