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攜帶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國家禁止或限制攜帶的物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承運人不能確定其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和化學品。妨礙公共衛生的動物和物品(包括氣味)。可能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規格或重量超過本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的物品。
有限的隨身物品
為了方便乘客的旅行生活,以下物品是限量的:5個氣體打火機和20小盒安全火柴。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和染發劑。不超過100毫升酒精和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軍人、武裝警察、公安人員、民兵和獵人憑法律、法規規定的持槍證件佩戴的槍支和子彈。20只新生小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