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為二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