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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辯護權的法律後果
行使抗辯權和舉證責任的壹方先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履行合同的可能。當事人行使抗辯權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使辯護權可能導致兩種法律後果:

(1)解除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壹方停止或延遲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壹方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對方采取相應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後,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提供適當擔保或者未恢復履行能力的,中止履行合同的壹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

(3)商業信譽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