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壹方停止或延遲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壹方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對方采取相應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後,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提供適當擔保或者未恢復履行能力的,中止履行合同的壹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
(3)商業信譽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