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均為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和偵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