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