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規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第三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當勤儉節約,帶頭移風易俗,積極倡導新風尚、健康風尚,自覺抵制鋪張浪費等不正之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以任何方式邀請管理或者服務對象以及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和人員;(二)收受或者索取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和人員的財物,或者允許其提供便利、承擔和報銷應當由本人支付的相關費用的;(三)使用公款、公車和公物;(四)從事封建迷信、賭博等影響社會秩序、危害社會安全的活動;(五)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