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M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
(壹)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基礎計算並向被發展人員支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者通過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從而獲得加入資格或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並謀取非法利益;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線上關系,並以下線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支付線上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傳銷的明顯特征:
1,傳銷商品價格嚴重偏離商品本身的實際價值,有的傳銷商品根本沒有使用價值和價值,服務項目純屬虛構;
2.參與者獲得的收入不是來自銷售產品或服務的合理利潤,而是來自其他人加入時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