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 *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作出,請謹慎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我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