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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催款律師函的註意事項
法律分析:1。有必要指出對方律師函中的不壹致之處。2.在回復中,對我們不利的事實壹般都避而不談,既不承認也不否認。3.指出對方的違約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