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約定年利率在24%以內有效。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結清前壹筆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如果之前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則可以將重新簽發的債權憑證中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來的貸款本金;超出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被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