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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適用法律條款
壹般條款和特別條款壹般優先於特別條款。

法律分析

本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如本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不壹致之處,以本補充協議為準。因為是後來簽的。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壹般應明確規定補充協議的條款與原合同不壹致或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但是,如果原合同條款明確表示不能變更,則補充協議中的條款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壹般應明確規定補充協議的條款與原合同不壹致或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但是,如果原合同條款明確表示不能變更,則補充協議中的條款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簽訂後,如果發現內容需要補充,可以擬定補充協議。起草合同補充協議時應註意幾個必要信息:壹是雙方的基本信息應全面、具體;二是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第三是協議中增加或變更的內容。合同中的不同條款不應相互排斥。如果它們是互斥的,那麽契約本身就被困住了。但是,可以有排除條款,其他獨立條款不能相互矛盾。雙方應按照協議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否則,本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中的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壹般優先於專用條款,但二者均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壹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通過協議進行補充;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