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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下列事項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主體性: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指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