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社會的基本結構
B.最大平等和自由的原則
C.“差異原則”
D.每個人都應該平等地享有基本自由。
美國學者羅爾斯提出了兩個正義原則。首先,每個人都應該擁有與他人擁有的類似自由體系相兼容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的平等權利。第二,應該對社會和經濟不平等進行安排,以便可以合理地預期它們符合每個人的利益;而且還要看身份和地位,對所有人開放。
羅爾斯還指出了壹種更為普遍的正義觀,可以表述為:“所有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和基礎——都應該平等分配,除非壹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不平等分配符合每個人的利益。”很難將法律概念從正義中解放出來。
在媒體和普通民眾眼中,正義和法律的概念不斷被混淆,純法學反對將法律和正義等同起來,主張把它們作為兩個不同的問題來對待。我個人更傾向於將兩個概念結合起來,不贊同兩個概念過於清晰的區分。當法律放棄了正義,它就失去了調節社會關系的作用。
同樣,當正義脫離了法律,就失去了載體,只能成為沒有實際用途的“價值判斷”。我非常推崇凱爾森的觀點,正義作為壹種主觀的價值判斷,可能會被法學所排斥,但如果把正義理解為“正當性”,那麽正義這個概念就應該被納入法學。
當人們評價壹部法律是否符合正義(合法性)的標準時,往往是以該法律能否調整社會關系,使所有社會成員滿意為標準。
但事實上,壹部法律不可能滿足每壹個社會成員的需求。可以說,每個人的需求都是不壹致的,相互之間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些由正義的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只能得到大多數社會成員的認可和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