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還租賃保證金的規定
壹)房屋租賃保證金返還時間
承租人不續租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關系終止後將押金退還給承租人。因為押金作為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退。此外,對於支付的保留金、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押金,房東應在租賃關系消除、租客遷出的次日,將租金押金全額無息返還給租客,所有應支付的費用全部清繳完畢。
2)押金可以作為承租人在租房期間的財產損失扣除。這是對房屋內的財產設定的擔保,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在合同到期或者解除時應當返還。
3)押金退還爭議可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
對於無法溝通,拒絕退還租房押金的房東,雙方可以提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租客可以收集證據,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押金的性質或規則,無論如何押金都要返還。當事人交付留置款、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時未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提存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編輯總結:當事人交付了保留金、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沒有約定定金的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