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日本刑法中的強奸罪並沒有規定用金錢或條件脅迫他人是違法的。因此,《兒童福利法》第34條規定,未成年人應當通過權力強迫和條件脅迫使其性伴侶有罪。然而,判決的實際解釋是基於權力脅迫和有條件脅迫讓未成年人與第三人發生性關系。
此外,禁止成年人與18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系,處罰由各縣市決定;如果雙方年齡都在18歲以下,則由父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此外,日本各地方政府還制定了有關保護和撫養青少年的規定,其中“淫亂條例”還禁止與18歲以下的青少年發生性關系。處罰由地方政府自行實施,如罰款或有期徒刑。如果雙方年齡都在18歲以下,雙方的監護人將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日本現行刑法有以下變化:
1,廢除了重罪、輕罪和警察違規的分類;
2.以“不證自明原則”為由不規定罪刑法定原則;
3.增加關於刑法適用範圍的規定,彌補了舊刑法的缺陷;
4.將原來的14主刑和6附加刑簡化為6主刑(死刑、刑罰、有期徒刑、罰金、拘留和物資)和1附加刑(沒收);
5.對犯罪未遂的從輕處罰由簡化論轉變為還原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