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依據的回答
首先,分析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找出其中蘊含的法律關系。1.甲、乙雙方乘坐客車的,雙方與汽車公司之間成立客運合同,運輸公司依法負責安全送達目的地。甲乙雙方在運輸過程中遭受人身傷害的,運輸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客運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對此,運輸公司應當對乙方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2.駕駛員為避免撞到孩子而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屬於法律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駕駛人緊急避險行為操作得當,沒有過錯。孩子的緊急避險行為是司機緊急避險行為的原因,是B受傷的根本原因。孩子應對其造成的後果承擔過錯責任,但由於孩子是未成年人,其過錯責任由其父母轉移;3.駕駛員緊急避險行為未超過必要限度,但基於客運合同關系,運輸公司應先承擔客運承運人的違約責任,承擔責任後可向孩子的監護人追償;4.甲方因司機緊急避讓行為造成乙方受傷,但兩人均為乘客。甲方主觀上沒有故意損害乙方的行為,對乙方的損害不是因過失造成的,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預見的情形,故對乙方的損害不負責任..第二,張三的遺囑無效。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張琪享有50萬元存款的壹半,張只有25萬元的遺產。張某還將屬於其妻子的25萬元納入自己的遺產,該行為無效。根據法定繼承,張的25萬元遺產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配偶、子女。壹般來說,老婆孩子女人各享受三分之壹的25萬。由於張的妻子去世時已是4月份懷孕,根據代位繼承的規定,出生後應由胎兒繼承壹部分遺產,故25萬元分為四份,每份6.25萬元。如果胎兒沒有出生,其份額將由三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