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執行人有合法居住的房屋。雖然被執行人自己名下只有壹套房產,但如果被執行人名下有壹套房產,且被執行人有贍養義務的,則被執行人的唯壹房屋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例如,父母負債,名下只有壹套房產,但只要其成年子女名下有壹套房產,父母的唯壹住房就可以被強制執行。
2.如果有產權轉移,在法院判決還錢後,壹些債務人仍然不願意還錢,試圖利用“唯壹房屋無法執行”的漏洞,將其名下的多余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導致財產被強制執行時只有壹套房子。這種情況壹經查實,具有財產轉移性質的財產贈與協議無效,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無論是否唯壹)仍將被強制執行用於還債。
3.不符合最低生活標準的房屋。法院不強制執行唯壹住房是為了給債務人最低生活保障,但不是為了讓債務人逃避債務。有些債務人認為唯壹的房子無論如何都不能執行,所以他們在好的時候和大的時候購買它,這樣他們就不用還錢並有壹個好房子住。這是不可能的。如果債務人的住所超過當地最低生活標準(參考當地公租房面積和裝修配置),法院可以執行唯壹的住所,執行後債權人將為其提供標準住所或按照當地住房租賃市場的平均租金支付壹定金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然而,該條規定過於簡單,覆蓋面過窄,導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同法院、不同被執行人對該條理解不壹,采取不同處理方式,造成法律適用的混亂甚至無序。* * *財產強制執行的核心問題是* * *財產的分割。法院執行* * *財產是公權力強行介入* * *財產分割的過程。不同的分割方式決定了法院需要采用不同的執行程序和方式,* * *財產的分割方式與* * *財產的種類和* * *財產本身的特點密切相關。